福建法治报2017年11月3日公告

2017-11-10 09:48:57 来源: 福建法治报

认领公告

2017年10月07日20时30分,我支队莲城边防派出所在福建省惠安县东桥镇大吴村村内一空地查货一部车牌为赣G26667蓝色土炮车,车后斗改装有一个油罐,该油罐装有疑似无合法手续柴油3.15吨。

因上述查扣的无合法手续柴油原主及其车主不明确,请以上财物原主在公告后六个月内到泉州市公安边防支队认领处理,若无人认领,将按无主财物处理,并按规定上缴国库,车辆将依法进行拆解报废。

泉州市公安边防支队

2017年11月3日

认领公告

2017年10月6日16时25分,我支队莲城边防派出所在福建省惠安县净峰镇墩中村马路旁边的空地查获一个地下油罐,该油罐装有疑似无合法手续柴油4.08吨。因上述查扣的无合法手续柴油原主不明确,请以上财物原主在公告后六个月内到泉州市公安边防支队认领处理,若无人认领,将按无主财物处理,并按规定上缴国库。

泉州市公安边防支队

2017年11月3日

认领公告

2017年10月02日18时00分,我支队莲城边防派出所在福建省惠安县黄塘镇苏坑村内路边一空地查获一个地下油罐,该油罐装有疑似无合法手续柴油4.77吨。因上述查扣的无合法手续柴油原主及其车主不明确,请以上财物原主在公告后六个月内到泉州市公安边防支队认领处理,若无人认领,将按无主财物处理。

泉州市公安边防支队

2017年11月3日

认领公告

2017年10月02日17时许,泉州市公安局浮山边防派出所在泉州市洛江区万安街道万安古寺旁边一空地上(非边防辖区)查获一露天油罐,在该油罐内查扣疑似无合法、齐全手续成品油8.45吨,请该批成品油货主在本公告后6个月内持相关合法有效手续至我所认领,逾期将按“三无”无主货物依法处理。

联系人:曾正平 联系电话:15396677221

联系地址:泉州台商投资区张坂镇浮山边防派出所

泉州市公安局浮山边防派出所

2017年11月3日

宁李凤:本院受理原告黄水明与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你有权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答辩状和提交证据材料。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法庭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建宁县人民法院

2017年11月3日

吕翠兰:本院受理原告吴建强与被告吕翠兰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闽0430民初59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1、准予吴建强与吕翠兰离婚;2、吴建强与吕翠兰的未成年孩子吴伊涛由吴建强扶养,吕翠兰不需要支付抚养费)。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建宁县人民法院

2017年11月3日

颜江呈、颜丽英: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山支行诉你们及福建亿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闽0626民初112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东山县人民法院

2017年11月3日

张艺华:本院受理原告王国辉与被告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闽0629民初717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沙建法庭领取该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华安县人民法院

2017年11月3日

张扬都、郑永龙:本院受理赖銮钦、张国榕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证据材料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公告期满后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永泰县人民法院

2017年11月3日

程保冬、余淑钦、程顺熙、程顺乐:本院受理永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闽0125民初145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永泰县人民法院

2017年11月3日

谢立建、谢美娇、程志荣、谢兴银:本院受理永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闽0125民初145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永泰县人民法院

2017年11月3日

林小明、陈灵新、林传章:本院受理永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闽0125民初145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永泰县人民法院

2017年11月3日

陈柳:本院受理原告张炜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闽0123民初155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罗源县人民法院

2017年11月3日

方益勇、康梅群:本院受理原告张炜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本院(2017)闽0123民初155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罗源县人民法院

2017年11月3日

吴瑞金、方丽燕:本院受理原告陈志清诉你们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被告吴瑞金、方丽燕赔偿原告医疗费11261元,误工费2880元、护理费288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900元、交通费1000元、营养费1126元、眼镜损失450元合计20497元(在交强险责任范围内先予赔偿)。因你们去向不明,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城郊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与判决。

云霄县人民法院

2017年11月3日

郭贞:本院受理原告纪云清诉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闽0181民初510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郭贞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福清市人民法院

2017年11月3日

郭贞:本院受理纪云清诉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纪云清、郭术林不服本判决,依法在上诉期限内向本院递交民事上诉状。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两份民事上诉状,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上诉状,提出答辩状为公告期满15日内,逾期则视为送达。

福清市人民法院

2017年11月3日

钟志权、翁华明(原住福建省福清市三山镇钟厝村101号):本院受理原告钟志秀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离开原址,去向不明,无法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闽0181民初394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钟志权、翁华明应于本判决发生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钟志秀偿还借款本金7万元及利息。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清市人民法院

2017年11月3日

钟志权、翁华明(原住福建省福清市三山镇钟厝村101号):本院受理原告钟志秀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离开原址,去向不明,无法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闽0181民初3945号民事判决,判决:被告钟志权、翁华明应于本判决发生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钟志秀偿还借款本金30万元及利息。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清市人民法院

2017年11月3日

叶文强:本院受理原告邓盛贵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闽0921民初218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叶文强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邓盛 贵借款本金7万元及利息(从起诉日即2017年6月22日起至借款本金实际偿还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付);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三沙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霞浦县人民法院

2017年11月3日

陈庆元:本院受理原告雷丽菊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10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2017年11月3日

宁德市奇隆翔农业有限公司、福建省大翔茶业有限公司、宁德市盛鑫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周大荣、汤锦秀、周大祥、黄素容: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宁德分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闽0902民初3010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2017年11月3日

尤锦章: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德蕉城支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闽0902民初3037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2017年11月3日

尤锦章: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德蕉城支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闽0902民初3036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2017年11月3日

福建省景观园林建筑发展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福州立本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省景观园林建筑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举证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转普)、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鼓山法庭大楼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

2017年11月3日

王宽心:本院受理原告福建喜相逢汽车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蔡广利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闽0111民初97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

2017年11月3日

徐金城:本院受理原告福建喜相逢汽车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徐金城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闽0111民初238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

2017年11月3日

福建铸鼎建材有限公司、黄建斌、陈俊滨、福建省新亚竹木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鼓山支行与被告福建铸鼎建材有限公司、项木霖、黄建斌、陈俊滨、福建省新亚竹木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闽0111民初223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

2017年11月3日

福建莆田腾威体育用品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莆田市涵江区新联合鞋套加工厂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闽0303民初103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福建莆田腾威体育用品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归还莆田市涵江区新联合鞋套加工厂加工费28400元;二、驳回莆田市涵江区新联合鞋套加工厂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237元,由莆田市涵江区新联合鞋套加工厂负担2727元,由福建莆田腾威体育用品有限公司负担510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

2017年11月3日

黄少清、黄玉花:本院依法受理原告董凤兰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闽0303民初272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你们还款238万元及利息)。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则发生法律效力。

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

2017年11月3日

苏国珍、曹情英:本院受理原告邓玉镇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要求你归还借款50000元及利息)、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开庭传票及廉政监督卡。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公告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梧塘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

2017年11月3日

声明

李忠的原房屋坐落在仓山区金山街道闽江村,原房屋产权未登记,因金闽小区二期项目拆迁,2007年由福州金山房屋征收工程处拆迁并安置于仓山区金山街道新颐路30号金闽小区二期14#楼606单元。现由李忠办理上述产权登记。如有异议者请在30天内向拆迁办提出,逾期按规定给予办理。

声明人:李忠 福州金山房屋征收工程处

2017年11月3日

被告:长乐东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靖),住所地长乐市航城街道会堂路阳光花园二区25-26店铺,现具体住址不详。本院受理原告李云华与被告长乐东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闽0182民初137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长乐东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李云华支付逾期办理产权属证书违约金(违约金数额计算方式,以909111元为基数,按日0.01%计,自2014年9月9日开始,计算至被告办理长乐市会堂路26号东方明郡第1幢14层1103号房及1304号房初始登记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120元,由长乐东方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原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被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长乐市人民法院

2017年11月3日

被告林文锐,男,1975年4月40日出生,汉族,住澳大利亚,具体地址不详:本院原告江惠平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闽0182民初111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驳回原告江惠平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45元,由原告江惠平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个月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公告期满后3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长乐市人民法院

2017年11月3日

刘美华:本院受理原告刘代清诉被告刘美华、董兆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闽0182民初51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长乐市人民法院

2017年11月3日

遗失声明

肖梅容与林公大(持证人:肖梅容,持证人:林公大,结婚证号:榕台结字第01091445号)结婚证两本均不慎遗失,声明作废。

2017年11月3日

福州晋安区婉妆盛宴音乐餐吧:你单位职工解久磊向我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我局已向你单位工商登记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岳峰镇长乐北路95号1#楼1层02室”用挂号信邮寄送达《工伤认定举证通知书》(榕晋人社险伤[2017]21号),该邮件因你单位“迁移新址不明”遭退件。而后,我局案件经办人员与申请人又专程前往上述工商登记住所地直接送达该《工伤认定举证通知书》,该住所地也未见你单位实际在此址办公,致使该《工伤认定举证通知书》无法送达。现我局依法予以公告送达,本举证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请你单位于期满15日内就其主张作出书面说明,同时提交相关的证据材料。此后,我局将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等相关规定作出工伤认定结论。

福州市晋安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7年11月3日

清算公告

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泰宁县凯林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29MA348Y5E9F)于 2017年10月23日的股东决定解散,现已成立清算组进入清算阶段,请有关债权人自接到公司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本公告之日起45日内,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到本公司清算组申报债权及办理债权登记手续。

联系人:徐凯林 联系电话:18950970020

地址:泰宁县大田乡文明街

泰宁县凯林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清算组

组长:徐凯林

2017年11月3日

清算公告

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三明市联诚贸易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25696619775T)于2017年11月1日的股东会决议解散,现已成立清算组进入清算阶段,请有关债权人自接到公司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本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到本公司清算组申报债权及办理债权登记手续。

清算组组长:廖应树 清算组成员:廖应塍、廖绍斥

联系人:廖应树 联系电话:13605983345

联系地址:福建省大田县均溪镇栋山路18号

三明市联诚贸易有限公司清算组

2017年11月3日

清算公告

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福建富益金融信息管理有限公司2017年11月1日的股东决定解散,现已成立清算组进入清算阶段,请有关债权人自接到公司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本公告之日起45日内,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到本公司清算组申报债权及办理债权登记手续。

联系人:张建光 联系电话:188-0593-8777

联系地址:福建省宁德市福鼎市中汇广场2栋1004室

福建富益金融信息管理有限公司清算组

组长:张建光

2017年11月3日

遗失声明

莆田市雪菲亚家居有限公司不慎遗失莆田市荔城区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17年09月28日核发的营业执照正、副本各壹份,营业执照注册号:91350304MA2YLJ681W,现声明作废。

莆田市雪菲亚家居有限公司

2017年11月3日

遗失声明

南平市建阳区西街阳光农贸市场有限公司不慎遗失南平市建阳区工商行政管理局2016年10月20日核发的电子执照壹份,电子执照号:10015100559496,现声明该电子执照作废。

南平市建阳区西街阳光农贸市场有限公司

2017年11月3日

遗失声明

宁德卓玛广告有限公司不慎遗失宁德市地方税务局闽东华侨经济开发区税务分局2014年6月13日核发的税务登记证副本一份,税号:350998399666866,另不慎遗失福建省宁德市闽东华侨经济开发区国家税务局2014年6月13日核发的税务登记证副本一份,税号:350998399666866,现声明作废。

宁德卓玛广告有限公司

2017年11月3日

遗失声明

建阳市新世纪农业专业合作社不慎遗失开户许可证一本,开户许可证核准号:J4014000248201,公司账户名称:建阳市新世纪农业专业合作社,法定代表人:梁建生,开户银行机构名称: 建阳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崇雒信用社,账号:9050410030010000002433,开户日期:2009年07月17日,现申请作废,特此通告!

建阳市新世纪农业专业合作社

2017年11月3日

遗失声明

福建省大田县恒顺物流有限公司不慎遗失由大田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的营业执照正、副本各壹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250774291557,现声明作废。

福建省大田县恒顺物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郑祥眺

2017年11月3日

遗失声明

尤溪县荣虎猪肉摊不慎遗失尤溪县工商行政管理局2015年2月6日核发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副本一份,执照注册号:350426600091920,现声明作废。

尤溪县荣虎猪肉摊

2017年11月3日

清算公告

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龙岩市新罗区弘泰房地产中介有限公司2017年10月30日的股东会决议解散,现已成立清算组进入清算阶段,请有关债权人自接到公司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本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到本公司清算组申报债权及办理债权登记手续。

联系人:许泽宝 联系电话:13043567777

联系地址:龙岩市新罗区西城西安罗龙路52号(港鹏大厦)三楼306室

龙岩市新罗区弘泰房地产中介有限公司清算组

清算小组组长:许泽宝 成员:陈锦安

2017年11月3日

减资公告

根据2017年10月25日股东会决议,福建省集泰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拟减少注册资本,由10800万元人民币减少为1000万元人民币,请债权人自接到公司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本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联系电话:0591-38780805 联系人:郭霞

地址:福州市晋安区王庄街道珠宝路2号珠宝城1#楼

福建省集泰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2017年11月3日

清算公告

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石狮市龙豪昌婷服装贸易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5日的股东决定解散,现已成立清算组进入清算阶段,请有关债权人自接到公司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本公告之日起45日内,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到本公司清算组申报债权及办理债权登记手续。

联系人:曾婷婷 联系电话:1368887080

联系地址:石狮市德辉商业街7幢102号

石狮市龙豪昌婷服装贸易有限公司清算组

组长:曾婷婷 成员: 曾婷婷

2017年11月3日

清算公告

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泉州酷优智能网络科技有限公司2017年11月01日的股东会决议解散,现已成立清算组进入清算阶段,请有关债权人自接到公司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本公告之日起45日内,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到本公司清算组申报债权及办理债权登记手续。

联系人:王小兵 联系电话:15359651761

联系地址:福建省泉州市南安市溪美街149号

泉州酷优智能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清算组

组长王小兵 成员:黄仙婷

2017年11月3日

清算公告

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泉州市群亿汽车贸易有限公司2017年11月01日的股东会决议解散,现已成立清算组进入清算阶段,请有关债权人自接到公司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本公告之日起45日内,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到本公司清算组申报债权及办理债权登记手续。

联系人:黄龙飞 联系电话:13960230277

联系地址:福建省泉州市南安市丰州镇中南酒店旁

泉州市群亿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清算组

组长黄龙飞 成员:黄仙婷

2017年11月3日

减资公告

根据2017年10月31日股东会决议,漳州燕来堂健康管理有限公司拟减少注册资本,注册资本由500万元人民币减少为100万元人民币,请债权人自接到公司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本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联系电话:18760686569 联系人:姜红梅

地址: 福建省漳州市东山县樟塘镇港西村14号

漳州燕来堂健康管理有限公司

2017年11月3日

减资公告

根据2017年11月01日股东决定,福建铭专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拟减少注册资本,注册资本由1000万元人民币减少为10万元人民币,请债权人自接到公司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本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联系电话:18876339608 联系人:邹梁涛

地址: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文镇迎宾路以南长福小区2幢2705室

福建铭专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2017年11月3日

食品召回公告

在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抽检中发现我公司生产的福百露鲜肉粽,批次为20170501,规格为100g/个,数量为150个。商业无菌不合格。根据《食品召回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我司将召回此批产品,以消除食品安全隐患。

福州百露食品有限公司

2017年11月3日

清算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本社章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仙游县中云果蔬专业合作社2017年11月02日的成员大会决议解散,现已成立清算组进入清算阶段,请有关债权人自接到本单位通知书之日起三十天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本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到本社清算组申报债权及办理债权登记手续。特此公告!

联系人:林志明 联系电话:13799681968

联系地址:福建省莆田市仙游县度尾镇中岳村新街12号

仙游县中云果蔬专业合作社清算组

组长:林志明 成员:林仙明、林国欣

2017年11月3日

遗失声明

泉州市盛泰房屋拆除有限公司德化分公司不慎遗失德化县工商行政管理局2017年9月4日核发电子营业执照壹张,卡号20416110218953,现声明作废。

泉州市盛泰房屋拆除有限公司德化分公司

2017年11月3日

遗失声明

莆田冠凯贸易有限公司不慎遗失江苏京东信息有限公司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发票联)1份,发票代码3200162130,发票号53137398,现声明作废。

莆田冠凯贸易有限公司

2017年11月3日

遗失声明

名城地产(福建)有限公司,账号:35001870007059000041,核准号:J3910002442206开户许可证原件遗失,现声明作废。

名城地产(福建)有限公司

2017年11月3日

遗失声明

南安市水头赤火路莎莎服饰店不慎遗失由南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15年01月14日核发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正本壹份,注册号为:350583600272732,现声明该营业执照正本作废。

南安市水头赤火路莎莎服饰店

2017年11月3日

遗失声明

永春县下洋荣盛木材加工厂不慎遗失由永春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14年01月14日核发的营业执照正、副本各壹份,注册号为:350525600142961,现声明该营业执照正、副本作废。

永春县下洋荣盛木材加工厂

2017年11月3日

遗失声明

福建贤邦医药科技有限公司不慎遗失邵武市工商行政管理局2016年10月13日核发的营业执照正、副本各一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781M0001RX77A,现声明作废。

福建贤邦医药科技有限公司

2017年11月3日

遗失声明

莆田市城厢区明艺烟茶酒贸易商行不慎遗失公章一枚,现声明作废

莆田市城厢区明艺烟茶酒贸易商行

2017年11月3日

福建瑞和贸易有限公司、福安市闽弘船务有限公司、福建省恒实担保股份有限公司、江惠团、施金容、施瑞朝、陈拱、谢良锋:

本会受理申请人明策伟华有限公司与你们借款纠纷仲裁案([2017]年榕仲受字第094号),经本会依法缺席审理,已于2017年7月25日作出[2017]榕仲裁字第275号《裁决书》。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案件《裁决书》。你们应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会领取《裁决书》,并请你们自动履行《裁决书》中的全部义务。《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会地址:福州市杨桥东路142号杨桥大厦一层)

福州仲裁委员会

2017年11月3日

陈荣芳:

本院受理原告崔金勇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无法采取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闽0305民初258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陈荣芳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给原告崔金勇欠款65000元,并自2017年1月25日起至还款之日止按月利率1.5%计息。案件受理费1517元,由被告陈荣芳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忠门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

2017年11月3日

李红头:

本院受理原告郑清荣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无法采取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闽0305民初209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李红头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给原告郑清荣借款25.2万元,并自2015年5月14日起至还款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付利息;二、驳回原告郑清荣的其它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520元,由原告郑清荣负担1元,被告李红头负担5519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忠门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

2017年11月3日

郑国勇:

本院受理原告郑志雄诉你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无法采取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闽0305民初207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1、被告郑国勇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给原告郑志雄借款人民币100万元(以下货币均为人民币),并自2016年10月28日起至还款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付利息;2、本案案件受理费14037元,由被告郑国勇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忠门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

2017年11月3日

王新娜:

本院受理原告刘荔葵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限届满后15日和30日。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3日上午10点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南日人民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

2017年11月3日

柳雷、张瑜:

本院受理原告杨全生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闽0322民初122号民事判决书,柳雷、张瑜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给杨全生借款172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计算办法:以本金172000元为基数, 自2017年1月17日起按年利率6%计至还清欠款之日止案件受理费4623元、公告费720元,由柳雷、张瑜共同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仙游县人民法院

2017年11月3日

吴来源、吴玉辉、叶丽平:

本院受理原告仙游县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与被告吴来源、吴玉辉、叶丽平及林梅连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们去向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闽0322民初第196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林梅连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返还给仙游县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垫付款56616元并支付该款自2017年2月24日起按年利率6%计至还清之日止的利息;二、驳回仙游县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1215元,由林梅连负担;公告费720元,由仙游县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负担。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仙游县人民法院

2017年11月3日

赵明火、陈明姐:

本院受理原告严平西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闽0322民初235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 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内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仙游县人民法院

2017年11月3日

赵明火、陈明姐:

本院受理原告严平西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闽0322民初235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 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内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仙游县人民法院

2017年11月3日

赵明火、陈明姐:

本院受理原告严平西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闽0322民初235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 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内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仙游县人民法院

2017年11月3日

施道川:

本院受理原告林志良与被告施道川离婚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去向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闽0322民初第237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不准林志良与施道川离婚。案件受理费245元,减半后计收122.5元,公告费720元,合计842.5元,由林志良负担。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仙游县人民法院

2017年11月3日

陈沂:

本院受理原告蔡境达诉你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复印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九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枫亭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仙游县人民法院

2017年11月3日

余志展、张丹:

本院受理原告薛小伟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开庭传票以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原告薛小伟请求法院判令你们共同偿还给其借款2万元并支付相应利息。本案由审判员林文良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林福亮、蔡珍强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三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30分在本院枫亭人民法庭公开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仙游县人民法院

2017年11月3日

柳秀庆:

本院受理林莉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通知书及开庭传票。林莉请求判令你偿还借款5万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本金5万元为基数,自2017年10月10日起按月利率2%计至还清之日止。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仙游县人民法院

2017年11月3日

陈寿山、张淑连:

本院受理原告李震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闽0322民初2924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1.陈寿山、张淑连应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给李震借款7万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本金2万元为基数,自2015年3月25日起按月利率2%计至还清之日止;以本金3万元为基数,自2015年9月28日起按月利率2%计至还清之日止;以本金2万元为基数,自2015年10月16日起按月利率2%计至还清之日止。2.陈寿山应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给李震借款9万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本金9万元为基数,自2017年5月15日起按年利率6%计至还清之日止。3.驳回李震的其他诉讼请求。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仙游县人民法院

2017年11月3日

李碧娥、付国强:

本院受理原告黎金瑞诉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闽0322民初3804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李碧娥、付国强应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偿还给黎金瑞借款本金5万元并支付以该款项为基数自2017年5月3日起按年利率6%计至还清借款本金之日止的利息。你们应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内到本院郊尾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仙游县人民法院

2017年11月3日

柳秀庆:

本院受理林莉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通知书及开庭传票。林莉请求判令你偿还借款5万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本金5万元为基数,自2017年10月10日起按月利率2%计至还清之日止。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仙游县人民法院

2017年11月3日

叶枝强、蔡姣:

本院受理原告翁其耀与被告叶枝强、蔡姣、福建省元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为(2017)闽0703民初1221号。原告诉请判令:被告叶枝强偿还借款本金7500000元,并支付利息8752833元(按月利率2%计算,算至2017年4月止),之后利随本清;被告福建省元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借款本金7500000元及利息8752833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你们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原告举证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本案定于2018年1月25日8时30分在本院第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

2017年11月3日

叶枝强、蔡姣:

本院受理原告南平市建阳区隆泉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叶枝强、蔡姣、福建省元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案号为(2017)闽0703民初1222号。原告诉请判令:被告叶枝强、蔡姣共同偿还原告为其代偿的借款本金5000000元及利息5291500元;被告叶枝强支付拖欠的担保费5291500元;被告福建省元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借款本金5000000元及利息5291500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你们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原告举证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本案定于2018年1月25日9时30分在本院第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

2017年11月3日

福建中森建设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胡何根与被告福建中森建设有限公司、海祥房地产(建阳)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闽0703民初861号民事判决书,内容如下:一、被告福建中森建设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胡何根工程款3592285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从2017年3月17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清偿之日止)。二、被告海祥房地产(建阳)有限公司应在欠付被告福建中森建设有限公司工程款范围内对上述第一项确定的工程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胡何根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7837元,公告费800元,由原告胡何根负担2803元,被告福建中森建设有限公司负担35034元。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

2017年11月3日

福建中森建设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雷传良与被告福建中森建设有限公司、海祥房地产(建阳)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闽0703民初1387号民事判决书,内容如下:一、被告福建中森建设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雷传良工程款660753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从2017年5月1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清偿之日止)。二、被告海祥房地产(建阳)有限公司应在欠付被告福建中森建设有限公司工程款范围内对上述第一项确定的工程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雷传良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936元,由原告雷传良负担810元,被告福建中森建设有限公司负担10126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福建中森建设有限公司负担。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

2017年11月3日

余景锁:

本院受理原告朱小智与被告余景锁、俞建永、詹才平、刘佰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闽0304民初372号民事判决书、朱小智的上诉状等材料。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2017年11月3日

陈德、徐国锋:

本院受理原告吴东斌诉你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廉政监督卡、告知书及证据。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八时三十分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2017年11月3日

张国武、张玉华:

本院受理原告福建莆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度支行与被告张国武、张玉华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闽0304民初1572号民事判决书,判令:一、解除福建莆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度支行与张国武、张玉华于2014年12月3日签订的《最高额抵押借款合同》;二、张国武、张玉华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福建莆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度支行借款本金75万元及相应利息;三、张国武、张玉华若不按期履行上述债务,福建莆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度支行对张国武所有的坐落于莆田市城厢区棕榈路176号阳光棕榈城5号楼2梯1904室、1904A室的房产(房产证号:莆房权证城厢字第C201401582、C201401583号)的拍卖或变卖所得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2017年11月3日

陈挺、陈淑平:

本院受理原告李秀钦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李秀钦起诉你返还借款本金250000元及利息。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8:3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2017年11月3日

宋建标(男,1973年3月12日出生,汉族,原住福建省闽侯县甘蔗镇福龙新村1号,现住址不详,公民身份号码:350121197303126516。):

本院受理原告陈永旺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闽0182民初3991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长乐市人民法院

2017年11月3日

宋建标(男,1973年3月12日出生,汉族,原住福建省闽侯县甘蔗镇福龙新村1号,现住址不详,公民身份号码:350121197303126516。):

本院受理原告陈永旺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闽0182民初3982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长乐市人民法院

2017年11月3日

宋建标(男,1973年3月12日出生,汉族,原住福建省闽侯县甘蔗镇福龙新村1号,现住址不详,公民身份号码:350121197303126516。):

本院受理原告陈永旺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闽0182民初3981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长乐市人民法院

2017年11月3日

陈贞恩(男,1976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原住福建省长乐市古槐镇前塘村村前34号,现住址不详,公民身份号码:350126197612253510。):

本院受理原告陈永旺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闽0182民初3993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长乐市人民法院

2017年11月3日

陈雪燕:

本院受理原告黄碧荣诉被告陈雪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为(2017)闽0703民初2327号。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壹万元,2.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从2016年6月1日起至2017年7月31日止每月按2%计算利息,利息共计贰仟陆佰元,之后利随本清。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因你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当事人举证材料、调解建议书、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满第三日上午8: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

2017年11月3日

黄荣兵、徐贞丽:

本院受理原告杨春良诉被告你们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案号为(2017)闽0703民初2402号。依法判令被告黄荣兵、徐贞丽共同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0万元及利息508万元(含2015年8月18日之前结欠的利息1万元,另本金10万元利息从2015年8月18日起算至清偿时止,每月按2%计算,截止2017年8月17日计48000元),共计人民币15.8万元。因你们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当事人举证材料、调解建议书、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满第三日下午9: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

2017年11月3日

何芸:

本院受理原告高盛亮诉被告何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为(2017)闽0703民初2689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5000元,利息1222元,合计6222元(该利息从2017年7月25日暂计算至2017年9月13日,之后利息按月利率1.88%计算至历史本本清)。因你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当事人举证材料、调解建议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满第三日下午15: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

2017年11月3日

陈红、林立新:

本院受理原告王小艾诉被告陈红、林立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为(2017)闽0703民初2864号。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陈红、林立新偿还借款人民币150000元及利息8个月24000元整,共计人民币174000整(月息按2%计算至起诉之日止,起诉后的利息到清偿之日止)。2.案件受理费全部由被告承担。因你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当事人举证材料、调解建议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满第三日下午15: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

2017年11月3日

方军:

原告高红梅与被告方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闽0703民初182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方军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高红梅借款本金50358元及利息(从2011年1月1日起按月利率0.79%计算至清偿之日止)。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

2017年11月3日

郑巧仙、黄圳橙、南平市建阳区福太阳老年服务中心:

原告潘雪凤与被告郑巧仙、黄圳橙、南平市建阳区福太阳老年服务中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闽0703民初192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郑巧仙、黄圳橙、南平市建阳区福太阳老年服务中心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潘雪凤借款本金15万元及利息(按月利率2%从2015年8月1日起计算至清偿之日止)。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

2017年11月3日

徐少峰、涂志凌:

本院受理原告倪继冬诉被告徐少峰、涂志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闽0703民初127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徐少峰、涂志凌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倪继冬借款本金400000元及利息(按年利率6%计算,从2017年5月2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

2017年11月3日

黄建明、谢巧莲:

本院受理原告郭文英与被告黄建明、谢巧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闽0703民初164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谢巧莲、黄建明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郭文英借款130000元。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

2017年11月3日

黄生财、龚文娟:

本院受理原告徐顺仁诉被告黄生财、龚文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闽0703民初205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黄生财、龚文娟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徐顺仁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从2016年1月1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

2017年1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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