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站点下客酿事故 赔偿责任由谁承担
2017-05-12 09:24:32
来源: 福建法治报
福建法治报-海峡法治在线5月12日讯 公交车等候红绿灯过程中,司机应客人要求临时停车下客。不料,这一举动导致乘客被摩托车撞倒。那么,由此产生的赔偿责任应由谁承担?近日,莆田市城厢区法院依法审结了这起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2015年9月,吴某驾驶公交车从莆田城区台湾大酒店沿荔城路往梅园路方向行驶。行驶至荔城路与梅园路交叉口路段等待红绿灯时,车上乘客林某提出要在此下车。吴某“好心”答应了林某的要求,提前打开车门让林某下车。
本想为乘客提供便利的吴某却怎么也没想到,林某刚下车就被郑某驾驶的摩托车撞倒在地,导致受伤,
经交警认定,公交车司机吴某负事故主要责任,摩托车车主郑某负事故次要责任,林某无责。
事故发生后,林某向莆田市城厢区法院提起诉讼,经审理判决由郑某、公交公司及承保公交车的保险公司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法官说法:
在事故发生前,林某是公交车上的乘客,属于本车人员。但讼争交通事故发生时,林某已置身于公交车外,即林某本人已由本车人员转化为本车人员以外的受害人,属于保险公司依法应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对象。虽然吴某打开公交车车门上下乘客的行为是在林某请求下做出,但吴某作为驾驶员对车门的开合及上下乘客有着完全的掌控,司机明知在非站点上下乘客属于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仍未确保乘客安全下车,需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驾驶员是公交公司雇佣的员工,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故公交公司作为吴某的用人单位,应当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本报记者 陈琦 通讯员 王妍)
相关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