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永华公司擅自更改承包土地性质 大肆砍伐林木建厂房

2017-03-20 08:33:33 来源: 福建法治报

非法砍伐何日止 违建厂房何时拆

福建法治报-海峡法治在线3月20日讯   “原以为把林地流转出去,用租金为村里办点实事。但没有想到,承租公司却擅自改变土地使用性质,违建了十几座厂房,望有关部门依法拆除,恢复原状。”近日,闽侯县大湖乡岭头村陈九源自然村村民联名向本报投诉称,福建永华农林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下称“永华公司”)在该村承包租赁土地后,未经审批,非法砍伐林木,擅自将农用地变更为建设用地建厂房。接到投诉后,记者多次赴岭头村进行采访。

在现场,记者看到,确实有约三十亩的土地被用于兴建厂房。据村民介绍,这些厂房主要占用了林地,其中包括8亩左右的被毁农田。记者当时看到几间厂房里堆放着约100多棵直径约10多厘米的树木。村民说,这些被砍的生态林除了被用于培植香菇外,还被加工成木材进行销售。

“自从现任村支部书记朱光和时任村委会主任张小锋把林地租给永华公司后,麻烦就没断过。”据村民们介绍,陈九源自然村是隶属于岭头村的边远自然村,交通闭塞,严重限制了该村的发展。所以,村民们一直希望能修一条水泥路。由于村里没有经济来源,所以村民们便想将集体所有的1.3万亩林地承包出去,租金用来修建一条长约11公里的水泥路。

在闽侯县大湖乡岭头村与永华公司签订的《林地林木承包租赁合同》上,记者看到,这份涉及12938亩的林地承包合同从2014年2月1日起至2044年1月30日止,期限为30年。永华公司所需支付的承包费用就是为陈九源自然村修建一条水泥路,需在三年内完工。

张道金、张建华、张纯生等村民说:“这条估价2000万元左右的水泥路按合同约定,应由永华公司全资投入修建。现在三年过去了,约定的水泥路并未修好,所以根据约定,应撤销合同,永华公司还应支付60万元的违约金。”

村民们还告诉记者,至目前,永华公司至少已毁掉约100亩林地。

今年1月15日,几位村民发现厂房里堆了约100立方米的林木。随后向村委反映,但没有得到相应反馈。村民们一致认为,永华公司建厂房及砍伐都未经过审批,应根据合同约定,撤销合同,并请政府部门依法拆除厂房,追究非法砍伐的法律责任。

究竟永华公司的行为是否如村民所言没有经过审批?记者采访了该公司负责人曾永杯。

面对质疑,曾永杯拿不出审批手续,只是说,永华公司有和当地村委会签订了正式承包合同,公司砍些林木不是去做违法的事,而是为了生产发展需要。至于修路,他说该公司为做路基已投入了300多万元。

岭头村村支部书记朱光和村委会主任张国表示,对于修路,除县公路局拨款外,永华公司是有投入300多万元做路基,大家都希望这条路能尽快建成。当时把林地和部分农田作为土地流转是经过村民会议同意的。至于永华公司在那里建厂房,村委并没有同意。

3月11日,张道金、张建华等十几位村民告诉记者,当年签订合同前,村委会只叫个别村民和村老人会的老人共13人参加,整个自然村5位生产小组长都没参加。按照《村民组织法》,涉及村民较大利益的事,应召开村民会议。而村民会议至少需要三分之二以上的户派代表参加。

至于村民反映的该公司乱砍林木一事,村委会主任张国表示,此事望记者与执法部门联系。

在大湖乡政府,就此事件,乡长江忠雁表示,他是去年刚从其他乡镇调来的,此事有听村民反映过,但具体不是很清楚。不过,未经审批,在田地和林地建厂房是违反法规的,未经林业部门审批而随意砍划林木更是违法,镇政府将对此事展开调查并依法处理。

记者了解到,《土地管理法》第14条规定:“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 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根据国家土地流转的有关要求,流转后不得改变原有土地用途,禁止在承包地上搭建生产、生活等设施。日前,在闽侯县国土监察大队,就群众反映的问题,大队长洪强表示,会根据村民反映的情况,组织实地调查。查实后,将依法严肃查处。

随后,记者走访了闽侯县林业公安分局,就群众反映的砍伐问题,该局工作人员跟记者确认了县林业部门并未审批。据了解,当地林业公安已联系了驻地民警,将尽快立案调查。

对于此事,本报将继续追踪报道。

(福建日报记者 陈则周 福建法治报记者 朱硕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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