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台江区检察院依法行使调查权 抗诉案件获改判
2016-09-23 10:31:40
来源: 福建法治报
福建法治报-海峡法治在线9月23日讯 近日,福州市台江区检察院以区法院关于杨某华与小秀等人继承纠纷案一审判决中认定继承人及继承财产范围错误为由,依法向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抗诉。
据检方介绍,申请人杨某华与被申请人小秀、小银兄妹系杨某灼和郑某亲生,被申请人刘某原系杨氏夫妇养子。2010年12月,已故杨氏夫妇共有的台江区苍霞合春巷31号房屋失火,后经灾民安置,调换到台江区红星苑一期6座某单元。区法院认为灾后安置房的所有权登记在杨某灼名下,属杨氏夫妇遗产,且俩人未留有遗嘱,遂一审判决由4名法定继承人共同继承,各得1/4份额。
台江区检察院积极展开调查,查明被申请人刘某已于杨氏夫妇死亡前将户口迁出,且未对老人进行赡养,不应认定其为法定继承人;原合春巷31号中无产权部分系申请人杨某华搭建,且该房产已因火灾灭失,简单将安置后的房产进行继承分割,属认定继承财产范围错误。台江区检察院遂依法向福州市中院提起抗诉。
日前,经福州市中院发回重审,台江区法院充分采纳抗诉意见,改判台江区红星苑一期6座某单元房由杨某华继承取得1/2份额,由小秀、小银各继承取得1/4份额。
(丁胜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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