肉松饼上使用“金丝”字样:是侵权,还是产品通用名称?
福建法治报-海峡法治在线4月27日讯 “友臣,金丝肉松饼领导品牌”,当这个广告依然仍在浙江卫视、湖南卫视、中央14套等媒体滚动播出的时候,友臣,这个品牌公司却惹上了一桩官司。
2011年7月29日,邓某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申请注册“金丝”商标,次年11月28日被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商品为糕点、包子、面包、花卷、馒头、大饼、面粉制品等以谷物为主的零食小吃,有效期10年。
2014年1月后,邓某将其“金丝”商标许可给厦门市中宇双穗食品有限公司、晋江市珍之味食品工业有限公司等。厦门市中宇双穗食品有限公司将“金丝”商标用于其生产的肉松饼,使用时间为2014年4月。
但是邓某却在多家超市发现友臣公司也销售着“金丝肉松饼”,而且在其肉松饼上使用“金丝”字样。“这分明就是涉嫌侵害我的商标专用权嘛!”
随即,邓某委托吕某到厦门沃尔玛世贸分店、厦门市思明区明发商业广场“家乐福明发店”等超市购买到“友臣散装肉松饼”,并开具商业发票,获得封存商品。
2014年3月,邓某以友臣公司在其肉松饼上使用“金丝”字样,侵害其“金丝”商标专用权为由,将友臣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友臣公司停止侵害其“金丝”注册商标专用权,且赔偿其经济损失1000万元。
法院审理:
厦门市中院审理认为,注册商标专用权分为注册商标的专用权和禁用权。邓某的“金丝”商标虽未注册在“馅饼”或“肉馅饼”上,但其核准使用的“糕点”商品类别,与“肉松饼”构成类似商品,邓某在“肉松饼”类商品上对“金丝”商标享有禁用权。
然而,“金丝肉松饼”经过广泛使用,已经成为内馅为金黄色丝状肉松的一类饼的通用名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规定,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商品的通用名称,故友臣公司使用“金丝肉松饼”的行为不构成商标侵权。
(本报记者 王淯滢 通讯员 陈宝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