赌场老板指使他人“顶包” 构成妨害作证罪被判刑
2016-03-30 10:36: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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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fánɡ害hài作zuò证zhènɡ罪zuì
释义:是指采用暴力、威胁、贿买等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行为。
福建法治报-海峡法治在线3月30日讯 《刑法》 第307条第一款、第三款 以暴力、威胁、贿买等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司法工作人员犯前两款罪的,从重处罚。
做了坏事,以为找人顶包就没事,这不就有一开设赌场的老板,赌场被公安机关查获后为逃避法律责任指使他人“顶包”,最终被识破,结果遭到处罚。经龙海市检察院提起公诉,近日,龙海市法院一审审理了这起案件。以犯开设赌场罪、妨害作证罪数罪并罚,判处蔡某有期徒刑1年1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
经审理查明,蔡某是龙海人。2014年7月,为了牟利,被告人蔡某在漳州开发区大径社区某小区店面内开设一家赌场,摆放了一台八联机、4台单人机等赌博机,供他人赌博,从中非法牟利。经群众匿名举报,同年7月21日民警到蔡某的店面当场查获该赌博机。同年7月22日晚,被告人蔡某得知其开设的赌场被公安机关查获后,为逃避法律责任,用贿买的方式指使江某(另案处理)到派出所作伪证,让江某自称为被查获赌场的开设者,致使公安机关以涉嫌开设赌场罪对江某采取强制措施并移送审查起诉。检察机关审查和讯问江某时发现疑点,并最终查明真相,后蔡某于2015年11月9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法院审理认为,蔡某为逃避法律追究,指使他人作伪证,其行为构成妨害作证罪,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陈志龙 林志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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