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收的流量包套餐费能否退还? 法院:若无依据 应当退还

2016-03-22 11:01:00 来源: 福建法治报

福建法治报-海峡法治在线3月22日讯  近日,武平县法院审结一起电信服务合同纠纷案件,认定某公司未按约定提醒李某是否退订,就继续收取李某5个月的流量包套餐费150元,构成违约,某公司应退还流量包套餐费150元。

2015年1月8日,某公司的客服人员给李某拨打电话推荐办理4G上网流量30元套餐业务,并承诺李某享受“订30元流量包送20元话费”(3个月)优惠,到期前将短信提醒李某是否退订。经李某同意后,某公司自2015年2月向李某提供“订30元流量包送20元话费”的服务。

2015年9月,李某才发现某公司没有短信提醒其是否要退订并每月进行扣款30元。为此,李某去某公司营业厅要求取消扣数据套餐费30元的活动,并要求被告退还原告数据套餐费30元/月×9个月=270元及增加赔偿原告3倍的数据套餐费(270元×3倍)计810元。

某公司辩称,其已经于3个月到期前向李某发出了是否退订的提醒短信,但未能提供证据。

法院经审理认为,某公司经李某同意后,向李某提供“上网流量30元套餐”服务,双方之间的电讯合同成立并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应当按照约定履行合同的义务。某公司未按约定向李某发出了是否退订提醒短信,进而收取李某2015年5月至9月的流量套餐费合计150元,违反合同约定,应退还流量包套餐费150元。

同时,李某主张某公司提供的服务存在欺诈行为,请求按照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的规定赔偿3倍的套餐费810元,依法不予支持。

法官说法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3倍。

根据我国民法相关规定,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

(陈立烽 王立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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