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上兜售他人隐私 触犯刑律难逃法网
福建法治报-海峡法治在线2月5日讯 利用互联网买来公民个人信息,然后又在网上兜售,将他人的隐私当作商品牟取私利。买卖个人隐私,就如同洗脸刷牙一样简单,还自以为一切都是在网上进行可以隐藏自己,殊不知犯了事就算是藏得再深,也逃不过恢恢法网。
网上倒卖公民个人信息
永春县下洋男子周某先后多次通过互联网从林姓男子(另案处理)处采用购买方式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于2014年2月份开始在互联网发帖出售上述信息。他通过互联网将非法获取的公民个人信息以数据拷贝或通过QQ发送等方式予以出售,总共发布了约2万多条,卖了约15笔,从中获利3000元。
据周某供述,买家是通过QQ来联系的。价格谈妥后,其就将电子文档发给他们或拷贝给他们,他们收到资料后再汇款。
近日,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周某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但周某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已退出全部非法所得并积极交纳罚金。
据此,法院依法判处周某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2000元。同时,没收周某退出的非法所得3000元,上缴国库。
470元换来4个月拘役
无独有偶。近日,永春县29岁男子康某也因涉嫌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被洛江区法院依法判处拘役4个月,缓刑6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据介绍,2014年4月份,康某趁着周某不在时,通过电脑采用U盘拷贝的方式从周某QQ微云上盗取周某通过互联网向他人购买而获取的公民个人信息;在当月底开始在互联网上出售上述信息,后通过互联网将非法获取的公民个人信息通过QQ发送等方式予以出售,从中牟利。
2014年7月3日,康某在泉州市丰泽区圣湖小区被公安机关抓获。民警从康某所持有的U盘上查获其所获取的楼盘业主资料等公民个人信息共计2万余条,从中非法获利470元。
洛江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康某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但康某归案后揭发他人的犯罪行为并协助司法机关抓捕犯罪嫌疑人,是立功,对其予以从轻处罚,故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严打倒卖公民个人信息行为
“《刑法修正案(九)》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对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进一步加强。”洪羚燕法官介绍说,《刑法修正案(九)》规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相比以前,犯罪主体由特殊主体修改为一般主体,不再限于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任何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人都可构成该罪;不再限定获取途径、手段。
“《刑法修正案(九)》对个人信息有了更大边界的保护,而目的就是要更有效地打击目前严重泛滥的非法出售、非法提供或者违反规定提供个人信息的行为。”洪法官指出。
(本报记者 叶华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