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年前一起医患纠纷再起波澜 家属质疑周宁县医院篡改病例非法行医
两年前一起医患纠纷再起波澜
福建法治报-海峡法治在线1月19日讯 2013年6月17日,本报刊登题为《面对医疗纠纷 患者如何维权》的报道,对发生在周宁县一起因由男婴夭折引发的医患纠纷进行了报道。周宁县法院于2015年12月18日一审判决“被告(周宁县医院)依其过错的参与度对原告(叶氏夫妇)的上述损失承担70%的责任,551943元。”患者家属叶先生向本报反映,周宁县医院(闽东医院周宁分院)在这起医患纠纷中存在篡改病例、非法行医的嫌疑,遂向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日前,记者再次回访双方当事人。
男婴夭折责任双方说法不一
2013年4月17日,42岁的叶德庆与25岁的王基蕊即将迎来他们生命中的第二个孩子。由于第一个孩子患有先天性疾病,因此这个孩子对于他们来说有着非比寻常的意义。然而,令糖尿病合并妊娠患者的王基蕊未曾想到的是,她所娩出的9斤2两的巨大儿男婴在出生后不久便告夭折。内心几近崩溃的叶氏夫妇自此便走上了向医院讨说法的漫漫长路。赴上海寻求法律和医学界人士帮助的叶德庆还在2013年5月23日爬上上海外白渡桥顶端企图轻生,虽最终被救,但却因涉嫌扰乱公共秩序被处10天行政拘留。自此,这起医院纠纷也进入了公众的视野。
“如果进行剖宫,而不是阴道试产,那么存活率就会高很多。”虽然医患双方都抱有一致的看法,但是却都将责任的矛头指向了对方。
患方坚称:“糖尿病、巨大儿,这些情况医院理性知情。但医院忽略了明显需要剖宫的指标数据,自始至终没有建议产妇剖宫产,更没有发生紧急情况要做刨宫产的准备,造成的结果则是9斤2两重的胎儿出生后重度窒息死亡。我们唯独签的一张知情同意书,是在一进医院没做任何检查之前签的,而其中关于医疗建议的首选是阴道试产,且风险提示没有说明会造成新生儿死亡。”
院方则称:“院方确实掌握了产妇和胎儿的体征数据,且了解阴道试产的危险性。因此主治医师不止一次向产妇建议进行剖宫,但产妇却始终没有采纳院方的意见。由于究竟是剖宫产还是阴道试产,遵循产妇自愿的原则。因此我们也不能强迫产妇进行剖宫。”院方一位工作人员透露,叶氏夫妇经济拮据,剖宫所需多支付的医疗费用可能是他们最终选择阴道试产的原因。但院方也坦承存在操作不规范。“如果当时我们给一张书面建议让患者签字就没那么多麻烦了。”
虽然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但是第三方鉴定机构中山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却给出了一个相对权威的说法:这起纠纷院方应承担70%的责任。周宁县法院也在2015年12月28日按照医疗鉴定的结果一审判决周宁县医院承担70%的责任。但患方家属认为此案中院方还存在篡改病例、非法行医等问题,对一审判决进行上诉。
院方篡改病例,还是一时疏忽?
患者家属在接受记者采访时明确表示:“虽然判定院方承担70%的责任,但是我们认为,这样的责任判定还是建立在院方篡改了病例的基础上。”随后患者家属向记者出示了一份B超单和一份胎心监测记录。“B超在周宁县医院新大楼三楼做的,电脑显示时间是15点51分。而同一时间,在老楼产科三楼,15点42分至15点57分竟然有产妇胎心监测记录(全程没有间断)。胎心监测和B超分别在两栋大楼做,时间却是重合的,产妇根本不可能分身为两个人同时做这两项检查。说明这份胎心监测图系篡改。而且作为重要证据的产房门口的监控记录,也被院方一句‘搬迁中视频遗失’轻描淡写地‘毁灭’了。”
对于家属的质疑,周宁县医院何副院长表示:“B超单上的时间和胎心监测的时间确实重合,并且我们也向患者及其家属解释过多次,这确实是医院操作流程不规范。事后我们自查时得知,B超和胎心监测的仪器都没有校准时间,因此才会出现上述情况。由于平时主要看一些和症状有关的数据并不在意时间因此这一细节被忽略。此事也给我们医院提了醒,任何细枝末节在医疗领域都马虎不得。”
患者家属对医院的说法也提出了意见:“检测数据固然重要,但是时间也很重要。病情根据时间的推移是会产生变化的。时间搞错了怎么能不影响医护人员对于病情的判断呢?院方明显是在狡辩。”
周宁县法院经过调查后认为该案病例书写存在诸如住院时间填写错误、医生名字记载存在出入或没有相关医护人员签名、医护人员用简单字符代替、胎心监测记录与超声检查报告记录时间存在交错等违反《病历书写基本规范》及相关病例管理规范的情形。但该病例所体现的整个诊疗分娩过程,均能反映基本事实,且该病例也是原、被告双方认可作为中山大学司法鉴定中心进行司法鉴定的重要选材之一。因此法院认为家属质疑院方篡改病例没有依据。